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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酿莫用“北京”标

发布时间:2022-11-09 来源:www.ceal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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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酿酒厂擅用“北京二锅头”字样被判侵权

 

  作为我国酿酒史上首个以酿酒工艺命名的白酒,强劲刚烈、醇厚甘爽的二锅头酒自诞生以来一直深受消费者喜爱。在北京,当地特产的“北京二锅头”更是成为许多家庭聚餐时的首选。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的“北京二锅头”产地可能并非北京。


  近日,河北省的一家二锅头酒厂便因在商品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酒”,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判赔10万元。


  “北京”酒竟是河北酿


  二锅头酒的历史由来已久。清代中期,烧酒作坊为了提高烧酒质量,对酿酒工艺进行了改革。在蒸酒时,将用作冷却器的锡锅内第一次放入凉水冷却而流出的酒称为“酒头”,第三次换入锡锅里的凉水冷却流出的酒称为“酒尾”,提出做其它处理,只取第二次换入锡锅里的凉水冷却流出的酒,口味最为香醇,称为二锅头。


  如今各地的白酒厂蒸酒时所采取的“掐头去尾”“按质取酒”的方法便是沿承二锅头酒工艺原理而来的。清代末期,二锅头酒的工艺已传遍北京,颇受文人墨客赞誉,吴延祁在诗中赞道“自古人才千载恨,至今甘醴二锅头”。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二锅头酒的北京企业,其前身为国营北京酿酒厂,成立于1949年5月。经过多年的发展,“红星二锅头”已成为知名的二锅头酒品牌之一。


  2006年10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红星公司的“红星”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外,“红星”还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香河京运酿酒厂(下称京运酿酒厂)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14年4月,其投资人曹某于2007年在第33类酒(饮料)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第4615780号“京运”商标。


  2018年,红星公司发现京运酿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外包装与红星公司的第4600693号立体图形商标,无论是从整体构图还是局部信息上进行对比,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红星公司还认为,京运酿酒厂的产品并非产自北京,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但是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商品名称,意图傍靠“北京二锅头”的知名度,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产于北京,该行为在性质上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红星公司将京运酿酒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要求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20万元。


  终审判定构成侵权


  针对红星公司提起的诉讼,京运酿酒厂抗辩被控侵权商品非其所生产。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首先认定了京运酿酒厂的商标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京运酿酒厂的被控侵权产品在立体形状、色彩搭配、文字排列、装潢元素的构成以及整体结构方面与红星公司第4600693号立体图形商标相比均无显著差别,构成近似,在红星公司企业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京运酿酒厂仿冒红星公司注册商标的意图明显,应认定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值得关注的是,西城法院还认为,二锅头是一种特定酿酒工艺的名称,二锅头酒是通过二锅头酿制工艺得到的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北京二锅头”及“北京二锅头酒”不是二锅头酒的通用名称。“北京二锅头酒”是北京地方特产的二锅头酒的简称,包含基于北京这一特定地理区域所产生的二锅头酒的特定品质寓意。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影响,京运酿酒厂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京运酿酒厂的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西城法院判决京运酿酒厂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明确“伪造产地”性质


  据了解,白酒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体现为在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之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产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界定并不清晰。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中将“伪造产地”视为虚假宣传,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对于规范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中曾将“伪造产地”明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2017年修订后的法律对于“伪造产地”是否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未作出明确规定。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


  陈春光表示,该案判决明确了京运酿酒厂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京运酿酒厂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并不针对红星公司这一特定主体,但其侵权后果波及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全体同业经营者,扰乱了市场良性竞争秩序。红星公司作为住所地在北京地区、主营二锅头酒的企业之一,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权益。


  陈春光告诫相关从业者,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装潢案曾经轰动一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其外观风格往往会被注册为立体商标,擅自模仿会涉嫌构成侵权。相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作为酒水类生产商,应当真实标注产品产地,在包装上不要一味模仿名牌,只有形成自己的风格才能占领市场。比如同样是二锅头酒,牛栏山二锅头与红星二锅头就能在市场上争相辉映,各领风骚。(赵瑞科)





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